中國有多少貪官在美國藏金?
12月9日召開的美國的民主峰會, 算是中美兩國自11月以來的外交戰中的第三輪(第一輪是氣候峰會,第二輪是抵制北京冬奧)。本輪美國祭出的重招,並不是不點名地“反威權主義”,而是美國財政部長耶倫在“預防及對抗貪腐”分組討論中的發言,稱該部已設立反貪腐基金,獎勵那些提供有關貪腐外國領袖將“贓款”藏在美國的檢舉人。不少論者聞之雀躍,認為這是在幫助中國反貪腐。美國多年來一直在國際社會主導反洗錢,巴拿馬等資本避稅天堂也早就被國際調查記者聯盟曝光。筆者一直在追蹤這方面消息,本文想探討兩點:
以美國的能力,我相信美國政府想制裁某國某位具體領導人,完全可以做到。在全球反洗錢活動中,美國一直是領跑者,建立了相對完善的法律。早在2016年,我在《巴拿馬文件披露是對避稅天堂的攻堅戰》一文中,詳述過美國在反洗錢立法、司法與執法三方面長達幾十年的演變過程。目前美國反洗錢立法的核心,可以簡單地概括為“一解兩報”。所謂“一解”就是了解你的客戶,所謂“兩報”就是要向執法機構提交《貨幣交易報告》(Currency Transaction Report)和《可疑活動報告》(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)。這一制度的形成,經歷過幾部關鍵法律的出台與修訂而完善。
美國針對毒品交易的反洗錢行動最開始是針對毒品交易,從銀行開始,通過立法迫使銀行充當反洗錢偵探。說來有趣,要求銀行對於超過1萬美元的現金交易,必須向有關部門提交涉及存款、取款、現金兌換或者其他支付或轉移的報告,這一至今仍然有效的規定來自於1970年《銀行保密法案》(Bank Secrecy Act, BSA)。而這部堪稱是美國,甚至全球第一部反洗錢法案竟然完全名不符實,明明是要求銀行向特定的美國執法機構“洩露”客戶信息的法律,卻冠以“保密法”的名稱。
1986年《洗錢控制法案》(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)則是名副其實的反洗錢法律,根據該法案,洗錢可細化為四個罪名:1、金融交易洗錢罪;2、輸送貨幣工具洗錢罪;3、利用臥底方式查獲的洗錢罪;4、貨幣交易洗錢罪,又稱為跨境洗錢罪。
何清漣評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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